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重慶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等專業公安機關參照本規定依法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個體工商戶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為分管業務范圍內消防工作直接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對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為分管業務范圍內消防工作直接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六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四)統籌城鄉消防發展,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消防規劃納入有關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監督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和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配備消防裝備,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七)在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日內作出決定;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積極推廣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公共消防安全領域的研究應用,根據工作實際,將城鄉居民家庭火災保險和城鄉老舊建筑消防設施改造納入政府民生工程;
(九)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每年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一次綜合分析評估,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督檢查,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和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
(三)依法確定火災高危單位,根據社會單位申報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檢查中發現達到標準未申報的,及時督促其申報;
(四)組織撲救火災、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五)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每季度至少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和專職消防隊開展一次業務指導;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和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七)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商業、文化、衛生計生、教育、民政、旅游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定期研判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災隱患,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并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監管責任。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安全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客運車站、港口、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消防產品的安全監管,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依法嚴格審批,及時查處違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消防產品的行為。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