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7〕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0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三)將消防安全的總體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嚴格審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